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丙○
            17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漁產生產合作社
            6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6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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