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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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有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有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逃亡之虞,而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本案中涉犯之詐欺犯行高達13次,且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17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被告犯行罪嫌確實重大;且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否認犯罪,並無勇於承擔罪責之心,加上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倘准予交保釋放,衡情棄保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之犯行係為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倘予以交保釋放,甚有可能與該集團成員合流繼續行騙,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綜上,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傅伊君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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