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
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
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
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
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
,且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
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官 黃桂興
法官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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