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廖子逸 被告 蔡東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