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48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家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2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家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30、3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家驊知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4日23時許,在不詳電子遊戲場,以新臺幣6萬餘元之代價,向身分不詳之人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4包,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家驊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毒品初步檢驗照片。
㈢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8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㈣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3號、113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經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25至29所示之物,經檢驗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3號、113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8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參,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附表編號30、3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3號、113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均屬違禁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2至36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所有,惟與本案無關,復查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得證明該物品與本案犯行間有何關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起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493公克、檢驗後淨重3.47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74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3號、113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517公克、檢驗後淨重3.49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5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568公克、檢驗後淨重3.54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76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565公克、檢驗後淨重3.54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446公克、檢驗後淨重3.42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7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1.568公克、檢驗後淨重1.54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18.182公克、檢驗後淨重18.15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60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110公克、檢驗後淨重0.09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5.388公克、檢驗後淨重5.36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0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09公克、檢驗後淨重0.191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146公克、檢驗後淨重0.12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2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1.076公克、檢驗後淨重1.05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3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100公克、檢驗後淨重0.08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4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413公克、檢驗後淨重0.39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73公克、檢驗後淨重0.25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6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346公克、檢驗後淨重0.32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7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764公克、檢驗後淨重0.74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8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5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9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805公克、檢驗後淨重0.78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0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305公克、檢驗後淨重0.28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65公克、檢驗後淨重0.24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2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120公克、檢驗後淨重0.101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3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34公克、檢驗後淨重0.21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4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777公克、檢驗後淨重0.75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4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5
白色粉末1包
檢驗前合計淨重4.37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4.3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8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26
白色粉末1包
27
米白色粉末1包
檢驗前淨重0.21公克、檢驗後淨重0.2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8
米黃色粉末1包
檢驗前淨重0.07公克、檢驗後淨重0.0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9
粉塊1包
檢驗前淨重1.01公克、檢驗後淨重1.0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7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0
咖啡包1包(Pringles)
2包抽1,檢驗前淨重3.373公克、檢驗後淨重3.09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3號、113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1
咖啡包1包(Pringles)
32
電子磅秤1臺
被告所有
33
毒品吸食器1組
被告所有
34
毒品吸食器1組
被告所有
35
夾鏈袋1包
被告所有
36
IPHONE14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