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兆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義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新北市○○區○○○路0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繳納管理費,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命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依聲請人109年9月1日陳報狀所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非區分所有權人,且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為其住戶之證明,難認相對人應就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