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89號聲請人 黃姿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生 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經向相對人為提示,併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四、相對人許生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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