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32號原告 李俊諺 (住址詳卷)被告 吳政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莆晉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