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裴浩邦 被告 張家瑜
彭兆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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