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淑惠愛時尚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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