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天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在臺中市南區五權路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更正為「在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天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甫於民國107年1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0毫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法益,對公共安全之危害非輕,且被告前於99年、105年間,分別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竟不思悔改,再犯本件之罪,足認顯無悛悔之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107年度偵字第23937號被告張天賜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天賜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第9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7年7月23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24)日凌晨0時許止,在臺中市南區五權路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107年7月24日凌晨0時15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3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甚濃,遂對張天賜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90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天賜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請依法論處。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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