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淑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淑真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0四一二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