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二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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