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及第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等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各12,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標的金額應以其請求扶養費所可獲之利益為計算標準。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之女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110年基隆市簡易生命表記載,00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00.00年,因其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12,000×12×10=1,44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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