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吳文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榮 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債權金額叁仟玖佰陸拾伍萬元部分,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支付命令,依其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均在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八日之前,則該支付命令所示債權應非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發生者,即非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