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久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本院所為之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姓名「 楊久縣 」應更正為「陳久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1921號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受刑人姓名記載「楊久縣」,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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