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所台南監理站間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不服,提起第二審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說明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惟抗告人收受裁
定後認本院訴訟費用價額核定不當,雖提起抗告到院,惟未
據繳納抗告費,茲依上開法條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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