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春梅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春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春梅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春梅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所示之罪刑,前分別經定應執行刑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吳春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2日回溯72小時內之│107年8月12日│107年12月25日│││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0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0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88號│107年度訴字第88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6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88號│107年度訴字第88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3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7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字第1096號、108年度執緝字第│字第1097號、108年度執緝字第│字第197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278號(已於109年3月8日執│279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58號│││行完畢)││││├──────────────┴──────────────┴──────────────┤││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229號(編號1至4,於109年3月10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6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3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31號│108年度訴字第141號│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31號│108年度訴字第141號│108年度訴字第14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6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7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字第396號│字第397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58號││││├──────────────┤││││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229號(編│││││號1至4,於109年3月10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106年10月9日│106年10月10日│││106年9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編號7至23,經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1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編號7至23,經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1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編號7至23,經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編號7至23,經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2月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編號7至23,經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22│2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2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字第1417號│││├──────────────┴──────────────┼──────────────┤││編號7至23,經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