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