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228號原告 朱家緯 被告 吳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