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陳彩麟
徐蘭英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莉溱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2原
告 林思慈 住○○市○○區○○街00號被告 劉庭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