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志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志偉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王志偉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