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李國宏 送達代收人 李佳憲 被告 呂宗興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3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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