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六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政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祖德商行 巫順興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參拾捌萬玖仟元│0000000│││││板橋分行│││││├─┼─────────┼─────────┼───────────┼────────┼────────┼──┤│2│ 詹張阿金 │建華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壹拾捌萬玖仟元│0000000│││││行│││││├─┼─────────┼─────────┼───────────┼────────┼────────┼──┤│3│ 曹素銘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壹拾捌萬玖仟元│0000000│││││和分行│││││├─┼─────────┼─────────┼───────────┼────────┼────────┼──┤│4│ 許金龍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海│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壹萬壹仟元│0000000│││││山分行│││││├─┼─────────┼─────────┼───────────┼────────┼────────┼──┤│5│許金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海│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柒拾陸萬柒仟元│0000000│││││山分行│││││├─┼─────────┼─────────┼───────────┼────────┼────────┼──┤│6│ 楊聖賢 │台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壹拾捌萬玖仟元│0000000││├─┼─────────┼─────────┼───────────┼────────┼────────┼──┤│7│ 廖傳興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壹拾捌萬玖仟元│0000000│││││龍分行│││││├─┼─────────┼─────────┼───────────┼────────┼────────┼──┤│8│ 戴素秋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壹拾捌萬玖仟元│0000000│││││清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