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蕭忠義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以子瑜 及 張佩君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