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毅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周振宇律師被告 王彥鈞 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 孫大昕 律師被告 徐志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被告 傅昱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薛國棟 律師被告 潘承祐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孔哲村 律師被告 邱宇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謝孟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許禎 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莊進祥 律師被告 袁毅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蘇昱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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