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09號

原告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玲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鄭以苓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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