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70號原告 謝佳樺 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青松社會老人福利關懷協會附設高雄市私立青松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預告工資267,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0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元【計算式:3,090-2,060=1,0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