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志鵬 債務人 劉榮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起訖日│年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7,890元│105年2月10日│3.11%│105年3月10日起清償日止││││起清償日止│││├──┼──────┼──────┼───┼────────────┤│2│606,280元│105年3月6日│2.04%│105年4月6日起清償日止││││起清償日止│││├──┼──────┼──────┼───┼────────────┤│3│1,408,587元│105年3月6日│2.04%│105年4月6日起清償日止││││起清償日止│││├──┼──────┼──────┼───┼────────────┤│4│911,990元│105年3月6日│2.235%│105年4月6日起清償日止││││起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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