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宏偉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上午7時7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號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3樓M區洗腎室洗腎,與鄰床病人 李碧玉 在量體重時因細故發生口角,詎被告黃宏偉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以右手拳頭反手搥打李碧玉胸部1次,致李碧玉重心不穩向後跌坐在地,而受有胸部鈍挫傷及瘀青、下背痠痛、尾椎鈍挫傷及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宏偉業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9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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