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業已於同年九月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因更犯詐欺罪,經鈞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認與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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