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2731號債權人豪景四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戶籍設在台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是由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足認債務人目前行方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依前開法條規定,不得為督促程序,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