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邱竟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敏倩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具體表明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多少)。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羅敏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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