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83號抗告人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