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46號聲請人 林宗奭 (即盛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盛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宗奭(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盛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盛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盛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賸餘財產分配表、現金計算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股東會同意林宗奭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宗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及文件明細、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7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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