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甘濬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3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一造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具狀檢附審判期日生病就診之診斷證明書,茲因保護上訴人之訴訟權,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