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致重傷聲請假扣押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5號聲明人 范姜偉綸 上列聲明人因柯分過失傷害致重傷聲請假扣押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5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范姜偉綸因柯分過失傷害致重傷聲請假扣押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明意旨雖敘及請准「聲請再審」一語,惟聲明人所聲明不服之案件係本院之確定裁定,並非判決,自無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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