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陳煥文
被 告 黃茜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茜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
陸仟壹佰貳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
│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路│ 27,000 │34.93│ 全部 │462,124元 │
│2段60巷2號10樓│ │ │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462,124元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分:44,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506,124元(462,124+44,000元=506,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