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王森
陳淑貞 被告 吳佳軒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訴字第17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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