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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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69,43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