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侑錚

選任辯護人王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謝侑錚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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