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64號
原 告 李郁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5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