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確定判決案號│備註│├──┼────┼────┼─────────┼────────┤│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附表編號1、2所│││防制條例│5月│516號│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419││2│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5年度易字第48│號,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號│有期徒刑1年8月│├──┼────┼────┼─────────┼────────┤│3│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5年度易字第│││││1年│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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