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101年7月6日│16,882元│DR0000000│││公司黃世惠│松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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