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議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肌光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肌光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議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肌光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肌光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