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10號

原告 柯夢雯

被告 黃彥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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