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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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謝欣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柒佰 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912元謝欣諭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12%002新臺幣15,099元謝欣諭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9,996元謝欣諭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97%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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