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14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54,411元是否業已包含違約金,並請釋明本件聲請再依本金帳款計算三期之違約金是否有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