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PHINCHAISRIUDOM(中文名:吳金隆,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INCHAISRIUDOM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INCHAISRIUDO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各罪刑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2罪)
有期徒刑5年2月(3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4月14日
②112年5月間某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7月5日至112年7月10日)
①112年8月中旬某日
②112年8月下旬某日
③112年9月1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4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1號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20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9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1號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20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11日
113年10月12日
備 註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13年6月4日
②113年4月25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5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6日
114年6月26日
114年6月2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6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6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