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50號聲請人 葉志揚 代理人 周琪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2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2│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3│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4│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5│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揚貨幣市場基金證│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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